二、存在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促指导不够,行动较慢。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专项行动仅仅停留在开会部署、层层转发文件上,没有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要求不明确、不具体,重点不突出,特别是对企业单位自查自改情况督促检查不力。
(二)一些企业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制定隐患自查自改方案。此次调研的13家企业单位,只有上海市长江隧桥T2标工程项目部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其余企业都只是对收到的上级文件进行转发,多数未制定具体方案。二是以日常检查工作替代专项行动。多数企业都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都是日常的检查工作,也未建立专项档案,同专项行动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工作力度不足。三是隐患排查工作仍然存在不闭合、屡次整改屡次重复出现的问题。通过对企业现场查看和查阅安全管理资料,发现一些企业的隐患排查中有的只有检查记录,无整改、验收、复查记录等;有的隐患重复出现,整改不彻底,特别是违章现象屡禁不止。
(三)专项行动在一些地方存在政府部门工作与基层企业自主行为链条断档脱节的问题。这种现象本身就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隐患。在一些地方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热”、基层企业“冷”的问题。基层企业和单位不够重视,有的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有的还不知道此事。这也是包括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工作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的症结所在。
三、措施建议
(一)加强政府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依托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平台功能,在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良性互动的执法督查机制。
(二)依靠专家队伍检查,细化隐患排查标准。这次隐患排查治理涉及多个专业领域,技术性很强。各地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办《通知》和安委会办公室《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隐患排查的检查标准,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作用,深入基层单位和生产一线,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可借鉴浙江省聘请近万名专家技术人员对重点行业领域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国防科工委对民爆企业治理“四超”行为实行专家组交叉互查互检的有益做法,切实防止专项行动走过场、社会高成本、企业低收效的状况,确保实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关键在执法监督,重在严格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依法加大对行业、企业及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隐患严重、逾期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证照,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四)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切实消除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推进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现状评估,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机制和排查治理联动制、分级督办机制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人员、设备,确保安全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同各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加强督查,发现并解决各有关基层企业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遇到的新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少数思想认识不到位、隐患严重、事故多发、专项行动进展迟缓的地区和单位的检查监督指导,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可能酿成事故的重大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