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议与对策
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问题,既要依靠安监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有坚定的信念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用百倍的工作努力去克服,去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作,把安全工作作为全社会、各部门的工作重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为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共同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
(一)抓住根本,尊重科学,稳步提高高危行业生产力水平。一是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提高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特别要抑制部分行业生产能力盲目扩张和对生产资料需求的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进行改造。制定鼓励煤矿等高危企业,依靠先进开采技术,加强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和能力,为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奠定基础。坚持以煤为基础,积极发展煤电、煤化工产业,大力气发展煤炭循环经济。
二是坚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并重,着力提高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能力。建立一整套有利于吸引人才,促进人才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投入,为企业提高安全技术管理能力提供智力支持。
三是坚持落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着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完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认真落实企业伤亡事故经济赔偿规定;完善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理顺采矿权与经营权的关系;配套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经济政策,如:建立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煤矿收回采矿权的安全淘汰机制、对高危行业强制推行责任保险、对道路危险路段强制安装防撞护栏、在危险化学品行业推行HAN阻隔防爆和BF系列无火花快速堵漏等先进实用技术等,并纳入法规标准层次予以推行;制定煤矿等高危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吸引较高素质的人员从事煤矿等高危行业一线的工作,推进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的步伐,最大限度减少作业人数;建立高危行业职工养老金制度,稳定职工队伍。
四是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主要内容,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从安全技术角度出发,完善和创新各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体系,把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方位、全过程,强化闭环管理,致力于源头防范,进一步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五是坚持科技创新与进步,着力增强安全管理手段。引进吸收国际先进装备和工艺,提高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建立企业生产经营综合信息网络,提高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大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研究,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服务体系,围绕安全生产技术难题集中进行科技攻关,建立安全隐患的预测预报系统。
六是坚持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从上到下构建全社会的安全宣传教育及舆论支持体系,培养教育个人和群体的安全价值观。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大力发展民营、民办、股份制等形式的职业技术院校;加强校企联合办学,按企业需求设定专业,大力培养应用型人才,逐步变招工为招生;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传统的由企业、行业培训各类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转向社会化。逐步使高危行业走上从业人员职业化、管理人员专业化、从业培训社会化、自主培训经常化的路子,达到企业职工人人想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能安全的目标。
(二)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带着感情抓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一是按照“经济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分开”、“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督分开”的思路,一方面应把行业力量、专业协会发动起来,把相关专业协会和技术人员组织成一个服务体系,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集中力量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统一省、市、县、乡四级安监机构的设置,避免机构的重复和职能交叉。统一专业人员配备比例。对安监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上一级安监机构双重管理的模式,各行业、各大企业要成立安全保障机构,可以隶属于地方安全监督机构垂直领导,以确保安全保障的公正性和效力性,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三是要理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形成从职工、企业、社会到政府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创造物质财富的主体,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安全监管工作只有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互动才能收到实效。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带着对职工生命安全负责、对企业发展负责、对提高业主经济效益负责的感情,从企业实际出发,对症下药,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首先要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层次落实”的总体要求,将各级政府、各级安监、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不同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具体化、明确化。其次,对不同安全风险程度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安全风险低的企业实行高标准、低管制,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实行通用标准、严管制,增强他们对安全管理法规的自愿遵循性,避免安全管理的逆向选择现象。第三,完善市场准入标准。通过标准调控企业,使企业在政府确定的框架内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对许可事项,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证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
(三)从实出发,理性预防,夯实安全基础。政府要把企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责任与其对于事故的预防所作的投入联系起来,研究制定各类事故预防的投入标准,形成理性预防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使企业业主们时刻以一种“可计算的问责理性”压制住预防惰性,积极地为事故预防而进行实质性的投入,夯实安全基础。从安全监管的角度看,事故源于隐患,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恶性发作的结果,因此,安全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切实建立安全隐患的发现、整改、验收、处罚机制,完善隐患治理整改制度,严肃隐患整治纪律上。建立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企业不仅要进行经济处罚,还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法与激励相容相结合,实行人性化执法。在政府管制范围较为宽泛的情况下,要将安全管制的力度放在一个恰当的水平上,调整管制措施,实行人性化执法,让守法者得益。一方面对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既能对安全生产起到促进作用,又能让大多数企业通过努力遵循的法规,加大落实力度,增加检查的频次,对违法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激励相容机制,尊重个人的自利行为,承认每一个业主在主观上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合法性。通过一定规则的约束和引导使业主在主观上追求个人利益时,客观上也同时达到法规规定既定的目标,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例如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对于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来说就是一种激励相容机制。
(五)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增强企业安全管理的自信心。政府或执法、立法及司法部门决策的效果如何,一方面取决于决策本身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公众的反应。因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安全法规或规定时,要考虑到个人和企业的反应,并应当设身处地从个人和企业的角度出发多做调研,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同时,政府的安全管理政策不仅要考虑其目的性,更要考虑其操作性。安全管理的政策,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朝令夕改,要有一定稳定性和连续性,否则,会导致政府信誉丧失,创伤业主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信心,不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被认为对安全管理起到促进作用的政策措施,就应在相当时期内稳定执行。如: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级领导带班作业、安全例会制度等。而对一些得不到大多数企业认可的政策,或大多数企业在短期内经过努力仍达不到要求的许可标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反思其可行性,及时调整,使企业能看清发展的趋势,减小发展阻力,增强强化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自信心。应制定鼓励扶持小企业联合改造的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完善小煤矿退出的政策和机制,调动企业联合改造的积极性。
(六)准确界定安监部门的职责,实事求是落实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范畴,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安全监管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与公检法、交通、建设、劳动等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有同等的地位,其承担的安全监管责任也应是有限责任。因此,准确界定安监部门的职责,实事求是落实责任追究规定,有利于避免部门工作职能交叉,相互扯皮,推进安全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首先,要准确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之间的工作职能。分清哪些工作是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安监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是哪些,确实解决综合监管缺失的问题。其次,要准确界定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责。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都不一样。政府监管的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管理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安监工作既不能越位、错位,以部门安监工作代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也不能形成工作缺位。第三,要制定各级安监部门工作标准,分清各级安监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量化、严格的科学考评体系,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四,实事求是追究事故责任,真正吸取教训,警示教育后来者。
(七)改进监管方式。一是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把对企业法人代表履职尽职的监督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二是突出监管重点。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实施重点监督、专项监督和定期监督。对瓦斯、水害严重的煤矿则采取超前监督、跟踪监督等多种方式,增强执法的实效性,做到“察一警十”、“察事警人”。三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指导下,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性文件,对过去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形成较完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如,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四是坚持执法务必从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五是坚持依法行政与企业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延长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的各种证照的有效期。六是增加安监人员入井补助和难苦岗位律贴,为安监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