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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初探

作者:夏天南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09日
(二)农民工从事脏累苦险的岗位
农民工基本上从事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以及重体力或密集型劳动的工作,有的企业经营者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2006年8月24日,江苏溧阳市的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在建的“原料磨”生产大楼楼顶在水泥浇铸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突然发生坍塌,现场死亡的4人都是农民工。2006年6月10日,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01号幢宿舍楼施工现场,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在顶升塔吊时,塔吊倾覆,致3人死亡2人重伤,5人都是农民工。2006年1月11日,无锡市尚城·欧风商住公寓楼工地塔吊整机倒塌,造成一名塔吊司机和三名钢筋工死亡,4人都是农民工。
(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工作
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农民工在拥挤、昏暗、潮湿的车间里生产,在噪声、高温、粉尘污染的环境中劳动。农民工所从事的作业场所大多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的甚至连起码的生产条件都不具备。仅苏州一地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就多达2800多家。据无锡市疾控中心监测,无锡有近50%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中小企业作业环境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2年,来自河南省商城县的农民工在无锡宜兴市砂矿当轧砂工,恶劣的条件和简单的加工设备让这些农民工纷纷感染上致命的矽肺病。据无锡肺科医院诊断,宜兴洑东共有159名民工患不同程度的矽肺,其中来自河南省商城县朱裴店村的共80多人。职业病专家们诊断后指出,10年内,他们中的很多人将不在人世。事实正是如此,朱裴店村的60多岁的刘心祥老汉已在几年时间里失去了3个儿子,他们去世时没有一个超过40岁。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2004年收治的60余例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出现职业病症状的患者,基本上是农民工。
(四)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知道所从事的工作有什么样的危险因素和严重后果,经常违章操作,冒险蛮干。2006年9月3日,江苏东海县连云港兴发纸业公司2名工人在清理纸浆池时中毒,另外3名工人发现后冒险下池施救时也发生中毒,5人送医院后不治身亡,5人都是农民工。2006年5月21日,江苏昆山市污水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当时有2名施工人员下井昏倒,又有3名施工人员盲目下井抢救也中毒致死,共造成5人死亡,5人都是农民工。
(五)农民工遭受职业病危害的特点
1.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难点是职业史不明确、责任单位不明确,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的作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短时期、每天长时间作业、高浓度接触有害因素是造成职业病高发的重要原因。发病源头比较集中,诊断和治疗则比较分散,不易发现问题。
2.职业健康检查与农民工无缘。农民工流动频繁,职业健康档案几乎没有。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接触职业危害的种类和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即使是发现健康损害,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相应的赔偿。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不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是职业危害控制的重要方面,而农民工密集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形同虚设,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六)农民工权益保障乏力
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遭受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多。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尤其是规模小,人数少的企业,大多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据南京市就业部门2006年的统计,100多万在南京市就业的农民工,绝大部分在建筑、市政建设、道路施工、矿山、建材、化工、造船等企业工作,基本上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2.用工合同中有关职业病防治要求的条款是空白。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上,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不敢提出过多的要求,特别是在职业病的防治方面,一是不了解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二是无法提出合理要求。
    三、农民工遭受职业危害的原因
(一)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按规定,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但许多企业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制度,没有依法履行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二)政府部门职业危害防治监管不到位。尽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监管和监督职责,但在现实工作中却监管不到位。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各级行政部门各管一段互不衔接,没能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薄弱。资料显示,目前江苏的省、市、县卫生系统共有职业卫生监督机构122家,职业卫生监督人员563名;安监系统职业卫生监督机构84家,职业卫生监管人员256名。卫生和安监部门都面临着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尤其是专业人员缺少的局面,且基本未配备快速检测和取证工具,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
    四、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上下联动、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了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9月在苏州、无锡、南通、泰州、南京、淮安、徐州等地开展了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岗前培训的现状、体制、政策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省安监局要求各级安全生产部门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培训机构。明确省市县安监局和工矿商贸企业、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培训的四级机构。二是培训师资。省局将每年组织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确保农民工安全培训质量。三是编写培训教材。为做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学工作,提高农民工安全培训的效率与质量,组织专家编写农民工安全培训普及教材,争取在2007年3月份出版发行。
    五、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的建议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职业危害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等方面,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2006年9月7日,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华建敏在会议上要求:要在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上取得明显进展。如何做到明显进展?
(一)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企业是防治职业危害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规范劳动关系。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条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把《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企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之中。
(三)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和大病医疗保障。根据农民工的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
(四)加强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对作业场所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要将IT产业、电子、化工、轻工、冶金、建材、机械、有色金属等行业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农民工,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五)预防和处理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能力建设。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确保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包括职业中毒救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特效药品、快速检验试剂、应急检测仪器设备等。
(六)加强部门合作。各级安监、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分工要求,各尽其责,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开展现场监测,强化健康监护,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七)国家有关部门应理顺监管体制。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应由安监部门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预防,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治疗和鉴定,这也符合我国目前两部门工作的实际,有利于理顺关系,开展工作。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着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尽快组织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办法,逐步完善作业场所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快速检测等相关标准,为顺利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执法提供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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