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关注
针对GB/T2800-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中有关职业健康的审核,审核人员应对用人单位从建立管理制度、工作环境和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健康监护、培训、事故等方面遵守职业健康法规情况加以关注并寻找其合规的证据。
1、建立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患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患者应依法享有获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待遇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制度上规范职业健康管理。
2、工作环境和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对工作环境和场所要及时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创建一个清洁卫生的工作场所。这里说的整理是指做到物品有毒、无毒分开,有用、无用分开,无用物品及时处理。整顿是指有用物品须分类存放,取放简单,使用方便,安全保险。而清扫是指随时打扫、清理垃圾、泄露物、灰尘和污物。清洁则是保持服装整洁,车间干净。
3、防护设施/设备/用品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要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不得擅自拆除。当操作人员发生错误操作,或者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便起到保险作用,从而能够预防机械设备引起的伤害。工作场所配置通风、除尘、排毒、净化、防暑降温、抗震、防噪声等防护设施,能有效降低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从而保障劳动者健康。
个人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敞开的袖口或衣襟,有卷入机器的危险。进入密闭空间,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在粉尘、毒物浓度超标的作业环境下工作,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可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发放、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并通过培训教会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也会损害健康。例如,“粉尘通过佩戴的防尘面罩与面部留有的缝隙进入机体而危害健康”等。因此,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至关重要。
4、健康监护
①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分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情况。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以便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的人员。
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应急检查出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②四类人员不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③建立档案,
企业应建立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并且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5、培训
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作为操作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前人用众多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为了避免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因此,仅靠用人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操作规程。劳动者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要互相提醒、共同遵守,不能认为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只是保护个人的,可以不予遵守。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就会逐渐影响到很多人都不去遵守。因此培训劳动者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也是从根本上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方法。培训内容应当包含: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并就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应据此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的处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已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制度也基本形成。但通过几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实践,发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普遍存在重“职业安全”轻“职业健康”的现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也容易忽视对“职业健康”的审核。伴随着我国职业健康法规制度的逐步健全,国家对职业健康越来越重视,审核人员也应密切关注职业健康法规的变化,并根据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要求,在审核中重视对组织“职业健康”的审核,从组织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环境和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健康监护、培训、事故等方面着手寻找其遵守职业健康法规的证据,使获证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既“安全”又“健康”。
参考文献(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