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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31日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安全生产监察制度从无到有,在摸索中不断发展完善,至今基本形成了较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早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夕,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出了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新中国一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就设立了劳动部,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也相继设立了劳动保护处、科、股。在政府产业主管部门也相继设立了专管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对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入手,研究加强安全立法和国家监察问题工作。1979年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和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职业安全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1988~1993年,国家为了协调各部门和更有利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种种原因,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于1993年被撤销。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在明确规定原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提出一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即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新体制。随后,在实践中又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内容,形成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
        1982~1995年,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劳动厅(局)是主管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机关,在本地区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同时,下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指导。从而,形成了中央(原劳动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的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及工伤保险、劳动保护争议与劳动关系仲裁等职能,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国家经贸委成立安全生产局后,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监察管理职权;拟订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组织协调全国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1999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在重点产煤省和地区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g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2000年12月,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借鉴英美等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和作法,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2001年3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机构从削减到恢复,再到单独设置,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达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
        2004年11月,国务院调整补充了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监察分局。目前,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个,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71个。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垂直管理不同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在省、地、市分别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各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2005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为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把国家安全监管局升为总局,提高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明显加大;并且有利于规范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
    (责任编辑:何春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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