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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问题探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23日

[论文摘要]:当前食品市场问题突出、内部混乱、原因主要是市场主体的法律观念淡薄,利益的驱使,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等等。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应当立足本国的实际基础借鉴有关国家成熟的经验从源头上管理。文章从食品市场的现状、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立法探讨、积极的对策、等几方面展开探究。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 法律问题; 市场监管
        Study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Food Safety
        Abstract: the current food market problems, internal chaos, the main reason is the legal concept of market main body is weak, driven by the interests, the legislative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so o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food safety should be practical and based on its national reference relevant countries mature experience in management from the source. This article from the food market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 of the causes, effects, legislation, the active counter
        keywords: food safety; legal problems; market supervision
        首先,食品安全是个社会定义,与其他科学概念不一样,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食品安全表现出的问题和要求均不同,在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引发的问题备受关注,如转基因对人健康的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注重的是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非法生产的经营和销售。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包括以上两个方面。其次,食品安全是个政治定义,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是政府对社会的基本责任,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强制的范畴。食品安全是当前我国乃至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现代食品安全一方面来源于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运作,另一方面来自于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频繁发生的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机制从根源上存在缺陷,如何消除现存的以及以后可能发生的隐患,更好的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机制,需要丰富的理论和长期的实践。
        一.食品问题及其危害
        (一)、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市场主体纯追求利益的作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和企业。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市场主体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市场主体独立于政府管理者,且政府组织服务于市场主体,市场          主体是市场主体最主要,最适当的主体。我国在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目标就奠定了经济利益作为一切发展的导向,当然现在我们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在此阶段长期存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没有相应的机制来平衡,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投资者以自己掌握的信息标准通过观察自己的目标而作为或不作为,通常以自己的投出与得到的回报相比较来分析作为的合理与否,他们获取信息相对较小,只在乎自己的回报率,而不管其他的共同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应当,其次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分析,中国自古对商人就有“无商不奸”的评价,是对商人经营本质的一种看法,商人是为涂私利而无所不为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商人可以制假贩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甚至蓄意有目的的制造有害物质,坑害消费者,以此来得到最大的利益,随着历史发展至今,中国古代的商人演变为今天的经营者,经营者这种损人利己,道德败坏的经营活动都和自身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随着现在市场的更加复杂化,每次或大或小的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引起消费者和社会群体 的强烈愤慨和谴责,人们对于经营者这种不负责任的恶劣作为深恶痛绝。正如马克思曾说“一旦有了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了20%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了50%利润他就铤而走险;有了100%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为了300%利润它就敢冒绞首危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导致其在企业的利益与食品的安全之间存在矛盾,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将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比如,河北石家庄毒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公司及本地政府所声称的事故原因均为奶农和鲜奶收购站向牛奶中掺加了三聚氰胺,或者生产者三鹿公司在生产中添加了三聚氰胺,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已成为奶制品行业的潜规则。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典型案例,其它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基本都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背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自身利益的追求与保证食品安全存在矛盾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将食品的安全放在次要地位。生产、经营食品企业的自律监督作用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在食品安全与追求自身利益之间没有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导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监督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而且自律监督缺乏社会公信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安全的自律监督中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最后对企业和政府作出分析,民以食为天。不负责任的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仅是弄虚造假,甚至将对人类有害的物质加入到食品中,可谓丧尽天良。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企业或个人,不仅形成了产业链上的联盟,而且还在安全信息上攻守同盟。他们相互之间可以心照不宣,但对市场和消费者却三缄其口。信息不对称要等到市场出现种种事件后,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而此时,公众的健康、国家的信任所遭遇的损失与牺牲已经不可能再挽回。任何经营者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保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尤其作为企业显得更为重要,否则就沦为“东印度公司”。政府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只有在参与某些市场活动时才作为市场主体的研究对象,政府如何很好通过税收的维持自身的生存能力就需要正确的引导其他主体,监督其他主体进行符合市场利益的活动,杜绝放任其他市场参与者违背道德的作为,政府若发生这种消极的不作为即是间接地追求利益最大化。为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再 发生,就应该从此出发加大监督力度。
        2、世界经济下市场互通的影响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多以“多、小、散、低”现象突出,加上世界经济的多元化,难免很多参与者浑水摸鱼,趁机以违法的手段获取利益,受世界经济的影响,我国经济持续增长,食品流通量也在增加,虽然某阶段我国食品出口量在下降,但总体水平还在增长,这样像我国这种大规模工厂制造的产品不但流向我国更流向世界范围。如美国FDA扣留从中国进口的 食品其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有农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色素问题严重,沙门氏菌黄曲霉毒素污染等。这种现象不仅对我国食品出口行业造成一定影响,也损害了国家声誉。因此,伴随我国食品进出口额的不断增加,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制,有利于与世界接轨,也有增强我国的 国际竞争力,对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更积极的意义。
         3、监管惩罚力度薄弱
              在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备受重视和关注,对于出现问题的参与者惩罚力度相当大,一旦食品生产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都采取重罚,特别是对故意破坏食品安全生产者不但要求其立刻停止生产,而且进行高额的罚款,以至于无法承担导致破产,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忽略了制假售价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制假售价行为处罚较轻比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第三十四,四十条等对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要求都是“应当把”而不是“必须”性规定,处罚力度过轻,起不到惩罚的效果,会使违法者为所欲为。《食品安全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规定的范围过于笼统,缺少可操作细则,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出台配套的措施,这就导致执法部门出现执法程序缺失,影响执法效果。直至今日,食品召回制度仍没有被有效的行使运用,没有发挥当初制度设计时的应有作用,利益的驱使会使经营者失去良知和道德。
        (二),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经济和其他领域的影响
        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经济主要造成的是不利的影响,第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食品不符合出口卫生标准而遭扣留的情况呈上升趋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会使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导致破产引发失业率上升,而失业人员的上升则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如此一来。则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效果,继续影响经济的增长, 第二、食品安全是一个涉及农业,畜牧业,渔业等的行业,如果某一行业出现问题,则会发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对于经济的不利影响可想而知。
        食品安全问题对其他领域的不利影响,第一、 不断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强烈的质疑,是消费者失去了信心,以至于影响同一类行业的业绩,者对于那些高质量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一个或几个企业有了问题需要整个行业去买单,比如奶粉行业,先是阜阳奶粉问题,接着是三鹿的质量问题,经过两次大的事件后国产奶粉一蹶不振,外国奶粉产业借机占领我国市场每次丈夫达20%左右但并没有降低各位家长的购买热情,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反思。第二、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对受害者不但造成肉体上的伤害,还要承担巨额的治疗费用,目前我国的医保机制和国家救济制度还不健全,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仍然有很大的危害。第三、个别市场准入门槛低,使得无证无照加工生产,一些缺乏,环境恶劣,生产过程完全脱离标准安全的监控完全脱离食品质量监督,同时,“黑作坊”个体工商户及其所雇佣的农民、无业人员,多为亲戚、同乡、熟人,从而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表现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方面的缺陷
        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缺乏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缺陷,食品安全法律数量庞大,但由于分段立法,相互之间缺少协调,条款相对分散,因此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空白,而且协调性差,甚至存在冲突。第二,食品安全标准杂乱。中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1070项),行业标准(1164)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等机构成。而且是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在我国由于各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因而存在着重复交叉的现象,而且大多是2000年以前指定的,与当前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第三,食品安全责任设置不科学,一些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分散于《民法通则》,《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法律规定多事针对整体产品制定的,并未考虑到某些具体食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责任以及抗辩事由分散在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在使用时甚至出现冲突。
        2、我国食品法律问题与外国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比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空间。而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相对完善,以美国为例,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为(1)、涵盖面全,覆盖范围广。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美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联邦肉类检验法令、禽类产品检验法令、蛋产品检验法令、食品量保障法令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2)、完善机制健全,利于与时俱。国会制定的法令授予管理机构很大的权利。在须强调新技术、新产品或公众的健康风险的时候,管理机构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没有新的立法的情况下就可以对规章进行修订或修改,从而使管理机构能够保持其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的先进性,以利于解决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911”事件后,美国又相继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付法》,在法律中又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反恐的措施。如建立国外食品厂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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