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等标准。在很多设计规范中,要求某些设计内容要满足相关其他专业规范的要求,如《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中第4.2.19条规定:“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就必须详细阅读该规范的相关规定。
2.2.3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选用的评价方法不合适,安全检查表针对性不强
进行安全评价时,首先是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征,收集有关资料,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其次是对众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单元进行筛选,针对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重要单元应进行重点评价。由于各类评价方法都有特定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要有针对性地选用评价方法。某些机构的报告,编制了一张“一劳永逸”安全检查表,应用于所有化工企业,不管他生产的是石油化工,还是医药行业,缺乏对评价项目的针对性或者说没有针对性。比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表只适合于纯粹销售的单位,应用于有灌装液化或压缩气体过程的单位就不合适,或者应该添加其他的检查表。
2.2.4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或定性定量评价时,将主要(重大)危险源遗漏
如某报告在进行“氯化石蜡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时”,只在报告的危险物质固有危险特性中照抄了氯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有关内容,在随后的定性定量分析时再也没有出现有关氯气的问题,氯[液化的](液氯)在剧毒物品品名表(GB58-93)中属于第1类A级无机剧毒物,在《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也名列其中,在整个氯化石蜡生产过程中,应作为评价的重点,笔者认为最好按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评价。
2.2.5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对评价方法掌握不准,导致的计算错误或计算不正确或数据取舍有误
如在某些评价报告中,应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时,常常出现L、E、C取值错误,如L(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的取值时,某些报告常取一些自己认为合理的数值,如4,5,7,8等等,甚至还有诸如4.5,7.5等数据的出现,而该方法中只规定了7种可能性的分值,分别为0.1,0.2,0.5,1,3,6,10一组数据。错误的取值将直接导致D(危险性分值)的错误,最终影响到评价结果。类似的取值错误也经常出现在“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中。
2.2.6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提的安全对策措施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
安全评价并不是说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越安全越好,要从实际的经济、技术条件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企业的
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在有的评价中过高的强调安全性,忽略了经济合理性,如某些报告不管企业危险性大小,是否涉及火灾、爆炸区域,建议企业的电力系统一律采用TN-S系统和防火阻燃电缆(线)。企业照此整改,即加大了的运行成本,也确实无此必要。现在的安全评价主要是进行法规符合性评价(检查),真正进行事故发生概率预测和事故后果预测的很少,国家对硬件的基本要求就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即可,要求小企业满足更高水平的要求还不太现实,虽然降低了评价机构的风险,但额外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影响安全评价的声誉。
2.2.7其他问题
在多数安全评价报告中,对于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普遍较弱;验收评价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施工记录,试运行记录等情况;缺少必要的附件,附件审查不严,企业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消防证明、防雷检测报告等附件常有虚假情况,而没有在评价时发现。
2.3 评价结论含糊其辞或不明确
安全评价有时会涉及到一些部门、集团、个人的某些利益。因此,在评价时,必须以国家和劳动者的总体利益为重,要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依据有关标准法规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建议。评价结论和建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如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中规定,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a)符合安全要求;b)基本符合安全要求;c)未能符合安全要求。而在某些报告中说“满足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够达到A级”就等于没有下结论。
3作好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