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要求
《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上,主要是通过对从事安全评价中介活动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来规范市场准入。安全评价资质许可制度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
1. 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和资格是安全评价市场准入的前提
这是为了解决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的问题,即身份合法的问题。安全评价的范围很广很多,涉及的专业领域很多,关系到人身安全,这就要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保证其具备从事相应业务需要的人员、场所、资金、知识、能力、手段的具体要求。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够满足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只有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这是为了解决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从事的安全评价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即行为合法的问题。取得了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主体资格还不够,还要依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安全评价活动。不具备法定资质要受到查处,具备法定资质后不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也要受到查处。经许可的业务范围就是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法定界限,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安全评价业务。如果需要增加业务范围,必须依法申请并得到许可。
3. 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合法并接受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自律,保证其安全评价活动的合法性。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部门也要依法对安全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活动违法违规的,有权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安全评价活动的规范
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应受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规定》对此作出了5项规定:
1. 安全评价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是安全评价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职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机构的活动应当坚持合法性、规范性和独立性。二是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恪守职责,“不惟上、不惟心、不惟钱”,坚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不折不扣、原原本本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三是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活动受法律调整,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致的原则。安全评价机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对其所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欺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