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订立安全评价合同
安全评价机构承接安全评价项目,应当与受委托单位订立安全评价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安全评价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安全评价项目及其要求、安全评价的时限、安全评价收费的约定、违约责任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安全评价合同,是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3. 安全评价的收费要合理
安全评价活动是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应当体现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合理的费用是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利。鉴于目前国家尚未有统一的安全评价收费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所以《规定》分别就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收取费用;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取费用。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通常是根据安全评价事项的工作量大小及难易程度、工作周期长短和投入多少等因素,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不得乱收费。
4. 安全评价活动的备案和考核
安全评价活动的备案和考核是检查、衡量安全评价机构业绩的重要措施,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纪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纪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纪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该规定明确了3个问题: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填报业绩记录表,不得不报、拖延不报和谎报;二是业绩记录表必须备案;三是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纪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纪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监督措施。安全评价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可通过业绩记录表,了解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况和违法违规纪录,以便实施监督。
五、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评价监督管理的要求
对安全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来自于行政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两方面。《规定》第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1. 行政监督管理
这是对安全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力量。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安全评价资质认可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家与省两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依法对安全评价资质和安全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2. 社会监督
为了防止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职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发挥社会力量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十分必要。为此,《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除了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审查之外,国家对已经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还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提出了3项要求: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二是对已经取得资质和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这种动态监管主要是对安全评价业务的范围是否合法、安全评价活动是否规范和安全评价工作质量的优劣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和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接到安全评价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