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乙方责任
a乙方派往甲方的安全保卫人员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和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b乙方派出安全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执勤排班、考勤、在岗培训等业务管理职责,保证岗位满勤。
c在值勤中,安保人员应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d乙方不定期组织对所派驻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火灾、盗抢、停电等)及安全应知应会等方面的培训。
e乙方每周不少于三次以上配合甲方组织的查岗,并提供相关当值的值班记录。
f乙方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自行构建辖区公安系统的关系。
g乙方需要严格政审派驻安全保卫人员,不得安排留有案底或不良行为人员进驻甲方项目。
h乙方安全保卫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则该安全保卫人员不能再在甲方工作。
●以任何方式占用甲方物品或偷窃;
●当值期间睡岗或脱岗者;
●受甲方监督员三次以上投诉者;
●私自触摸防火开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参与仓库的中介转让行为者;
●不穿工作服上岗者。
I不满勤或有违反甲方严令规定不得违反行为之一,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月服务费500元,每月累计达5次以上,扣除服务费3000元。
第9条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安全保卫服务费,除支付逾期的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相当于服务费5%的违约金给乙方。
9.2如乙方提供的安全保卫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应支付月服务费5%的违约金给甲方。
9.3如乙方安全保卫达不到合同要求,且经甲方三次以上书面告知乙方,安全保卫质量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10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因乙方安全保卫的行为而引起的甲方及其他员工、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负责安全保卫服务局限于甲方约定之范围,如甲方所需服务范围增加,则相应增加安全保卫人员(具体由甲乙双方另立协议进行约定执行)。
10.3因不可抗力(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所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严重的台风、洪水、火灾、爆炸、战争及其他双方认为的意外事件)造成乙方延迟或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应免除乙方责任。
10.4本合同生效后,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补充,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续约、均须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10.5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11条争议处理
11.1双方如在合作中发生分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后仍无法解决,双方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对于本合同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时而引起的协商、调解和诉讼,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
甲方:乙方: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