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地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使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如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 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籍手续,并向 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它方人员、伤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0.其他未尽事宜:
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级)、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失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