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06日

(三)丙方在进场拆装前应办齐拆装报审手续,在手续不齐的情况下严禁进入甲方现场拆装起重设备。
(四)丙方在拆装前应到甲方现场实地考察现场情况,应根据现场情况编制起重设备拆装方案及安装与拆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甲方、监理备案。丙方按方案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五)作业前丙方须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丙方须保证安装、顶升、锚固、拆除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上岗证件的有效性负责,保证现场作业人员与拆装报审表备案登记人员一致,否则,丙方承担由于人员不一致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丙方在作业时,须设置警戒区,并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拆装现场。
(八)丙方在安装、顶升、锚固作业结束后,须按照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确保起重机械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
第五条 甲、乙、丙三方应共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必须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在起重设备进场前、安装时、投入使用前、运行过程中共同协作,排除一切安全隐患,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条 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乙方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设备交于甲方使用。
第七条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塔司、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八条 甲、乙、丙三方均无权指派无操作证人员上岗,因强行指派无证人员操作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指派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丙方应保证起重机械在使用、拆装过程中不影响甲方施工现场文明安全达标活动。
第十条 事故处理
(一)起重机械作业中发生事故时,甲、乙、丙三方均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二)属于甲方的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丙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对乙、丙方职工及家属。
(三)属于乙、丙方责任或乙、丙方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乙、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补偿,甲方不负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乙、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对乙、丙方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重伤事故每人次处以五万元罚款;亡人事故每死亡一人处罚三十万元。
第十一条 争议条款
当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裁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起重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及设备租赁合同结算完毕后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无。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