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人方必须进行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死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 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须、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卖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爆、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认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的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道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 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户籍手续,并向所在地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死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他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它方人员、行人死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按责任,协商解决。
20.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各一份备案。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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