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并指派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陪同参加排查,及时整改甲方提出的事故隐患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6、乙方主动服从总承包或合同甲方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参加甲方的安全管理活动和安全生产会议,执行甲方的指令,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或报表。
7、乙方全面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甲方为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所有文件,确保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
六、发生事故后的报告与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按《生产安全生产报告和处理条例》(493号令)的规定上报。
(二)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乙方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七、生产安全责任
(一)在分包作业区域内,为承包或分包内容而投入的现场资源和进行的施工作业活动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在分包作业区域以内,由乙方的现场资源和施工作业活动导致在区域内或相邻区域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费用。
(三)在分包作业区域以内,非乙方的现场资源和施工作业活动导致的事故,由造成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费用;当责任难以界定时,由当事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事故调查单位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费用。
(四)在分包作业区域以外,甲方作业区域以内的其它区域,由造成方的现场资源和施工作业活动导致的事故,由造成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费用;当责任难以界定时,由当事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事故调查单位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费用。
(五)在甲方作业区域以外,乙方发生或被发生的事故,与本项目无关,由乙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当甲方由于乙方的原因受到了有关单位的处罚时,其处罚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当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或派出机构的安全检查指令或要求时,甲方将处以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直至停工整改。
上述生产安全责任,不包括政府或行业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他指令或要求。
八、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评价
(一)评价办法
1、安全评价不合格
(1)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由此被承担责任性死亡事故,被暂停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上级领导批示处理、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导致甲方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在上级单位的考核中被扣。
(2)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或派出机构的安全检查指令或要求。
2、安全评价合格
当未出现不合格时,则为合格。
(二)评价期限与单位
1、评价期限:自乙方进场起至乙方撤出止。
2、评价时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按一次签定,年度和完工考核(但不宜少于6个月),考核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或完工后。
3、评价单位:由项目管理部和安全生产部评价。
九、附则
(一)乙方承担责任的费用由乙方缴纳或从工程费用中扣除。
(二)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及派出机构负责执行。
(三)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份数与分包协议相同。
总包方(甲方)(章) 物资供应分包(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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