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用方天然气输配设施及输气管线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11、 用方输配气设施、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新(改)、扩建输配气、燃气工程安全设施必须经专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 用方应组织编制输配气、燃气设备各类突发事故的燃气应急预案和抢修方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13、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列》的规定,用方应依照当地燃气发展规划从事经营活动。用方在发展燃气用户时,应按燃气发展规划中的燃气气源、供方有计划同意的供应量的基础上合理发展新的燃气用户。对用方超过供方有计划同意的供应量,超规模发展市场而造成供气不足等相关问题及后果,由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14、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列》的规定,用方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城镇燃气调峰设施建设和调峰责任由城镇燃气公司负责。城镇燃气公司必须落实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妥善解决用气量的调峰和应急问题,自行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设施和第二应急气源,并应切实投入运行,以确保平稳用气和输气管网的安全。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由用方承担责任。
四、 临时检修和抢修 因供方产输气相关设施或用方用气相关设施出现改造、碰管等需要临时停气检修的,应提前48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因供方产输气相关设施或用方用气相关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突发故障需临时减停气抢修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另一方。
五、 当供方发现用方管线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减停气,直至用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六、 其它
1、 供气量:以供方按书面通知的月度和日均供气计划为准。
2、 天然气价格:按国家规定的结构气价执行。
3、 气款的结算和付款办法:
(1)、气款结算实行先款后气方式。用方每次先预付一个结算期,即 天的气款,预付金额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
(2)、供方以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值为气款结算依据,供方在次月1日按月向用气方出具气款发票。
(3)、供方在一个结算期结束或预计气款用完的五日以前,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用方预付下期气款,用方应在上一结算期结束或预计气款用完之日前预付下期气款(原预付款有节余的应补齐一个结束期气款)。若在上一结束期结束或预计气款用完之日,供方未收到用方预付的下期气款,供方将不通知用方,并从用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方负责。
七、争议的解决
1、双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或分歧应首先协商解决,难以协商解决的,可向遂宁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则上谁供用天然气的终止而终止。
供方:西南油气田公司川中油气矿 用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二○一一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