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施工中如有造成光电缆伤害,应及时通知并配合乙方及时进行抢修,无偿出动人力和物力清理抢修作业场所,为抢修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9、由于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协议内容造成光电缆中断影响铁路行车安全或经营安全的,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10、在施工过程中产生通信设施的防护和排迁等费用根据预算或实际情况由甲方支付。防护和排迁等施工未进行时,甲方不准施工,擅自施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施工前乙方根据施工影响范围,对光电缆径路进行探测,做好警示标记。动土施工前指导甲方进行挖验,使甲方明确乙方通信设备的分布、走向、埋深,以便甲方做出适当的防范措施。
2、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配合,对施工安全进行监护。
3、如遇特殊情况,施工危及光电缆安全或施工人员不听从乙方人员指挥时,乙方监护人员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必要时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上级管理部门报信息。
4、施工具备施工条件时,即乙方通信设施迁改、防护完成,警示醒目,且甲方施工影响范围警示明确,互相确认后方可施工。
5、由于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协议内容对光电缆构成严重威胁时,乙方有权给甲方出具《施工问题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向建设单位提出罚款建议,一次性扣罚安全抵押金2000元-5000元不等数额,同时上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三)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要求
1、双方每天由规定的联系人进行信息沟通,确认施工进度及要解决的有关安全问题。
2、乙方监护人员必须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在乙方监护人员没有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甲方不能施工。双方如果在配合时间上发生争议,应及时与对方的施工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3、施工安全协议是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共同遵守的安全条款,甲方不能据此协议进行施工。只有获得铁路局发给的施工许可证施工才能启动。
4、甲方施工启动后,每天在施工前甲乙双方共同对施工具体内容和地点进行检查确认。
5、甲方必须每个月到沈阳通信段签订月度施工安全协议。
6、光电缆施工排迁防护后方可施工,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的每日电话跟踪工程进展情况的工作。
7、安全协议签订之前,甲方不得动土施工。
8、如果此处施工光缆需要排迁,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安全径路在规定时间内排迁完毕,并按规定设置警示牌和防护标桩;施工现场乙方不派人盯防。如果甲方还需要在乙方光电缆附近有危及光电缆安全的施工,甲方必须同乙方联系,并且要求书面提出申请,待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方可施工,如果未联系,擅自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全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局沈铁总发【2009】75号文件规定和本协议规定执行。
七、其他费用:
按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函〔2006〕113号)、《关于公布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用的通知》(沈铁建函〔2005〕390号)和路局的有关规定支付。
如果通信线路受影响,施工方排迁费用不落实不准施工。
八、中止施工协议要求:
1、甲方在施工期间,将通信设备及光、电缆损坏、挖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行车事故责任。
2、在乙方没有得到经济赔偿和事故责任定性以前,停止一切施工,等待已方通知。
3、 在甲方损坏通信设备同时中止此项协议,待乙方确任甲方施工整改措施后,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保证已方通信设备及光、电缆的安全,保证铁路行车指挥通信畅通,甲方方可施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分歧由沈阳铁路局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