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乙方根据施工项目的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记录。
7.封锁施工前,乙方须提前一天通知施工登记所在站,计划批准后根据车站要求及时通知各施工配合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参加施工协调会及施工总结会,协商、明确施工有关事宜。
8.施工前,乙方施工领导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设备管理单位指定人员必须全部到达施工现场并全过程负责施工安全工作。施工开始前40分钟,乙方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须按规定确定准备工作已做好具备施工条件后在车站行车室的《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进行登记,施工作业完毕,乙方检查确认符合正常行车作业条件后须按规定销记。
9.乙方不得干扰和影响甲方行车作业,对甲方提出的影响行车、施工及人身安全等问题要立即整改、解决。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甲乙双方及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相关赔偿及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11.乙方施工必须做到“十不准”,即没有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没有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不准施工、隐蔽设备没查清不准施工、准备工作不到位不准施工、无设备监管人员不准施工、没有在车站登记不准施工、防护人员无资质不准施工、无相应职级的人员带工不准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施工,无突发事项处理预案不准施工。
12.乙方应严格按施工计划要求组织施工,杜绝施工“延点”问题的发生。
13.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因施工质量不高造成的设备故障等情况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插设、更换移动信号;乙方施工结束后应加强设备监护,随时处理发生的设备故障等情况。
14.乙方组织在站内人工或使用机械搬运、倒运短轨、枕木等小件路料前,乙方施工现场防护人员须与驻站联络员联系妥当并做好现场组织、防护工作;由驻站联络员报告车站值班员具体位置及作业时间,乙方驻站联络员确认列车运行情况满足搬运、倒运路料条件后方可通知现场防护人员开始作业。
15.乙方在“天窗”点外动用大型机械作业前,必须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指定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同时将大型机械类型、具体位置及作业时间报告车站值班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影响列车运行或损坏设备,无对应人员监管或未报告车站值班员严禁作业。
16.开通使用前,乙方须及时将人员、机械及料具撤出铁路线路相关限界以外。除施工“天窗”时间以外,乙方必须保证人员、机械及料具不得侵入铁路线路相关限界并做好防护工作;在施工“天窗”时间内,乙方必须保证人员、机械及料具不得侵入施工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相关限界。
17.乙方须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做好各项防洪准备工作。
18.乙方须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做好各项消防隐患排查及应急工作。
1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拆除防护栅栏,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20.乙方在进行邻近营业线施工作业前,必须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明确施工作业类别,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施工项目须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在各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管到位的情况下方准进行,作业时必须在既有线建筑限界之外按规定设置隔离设施、昼夜揭挂警示标志;乙方必须派专人防护。
五、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
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问题及损坏设备,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XX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XX号)、XX《关于加强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控制的通知》(XX号)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定责、赔偿、处罚。
六、安全监督
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协议、超范围施工、危及行车、人身、施工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乙方施工。
七、施工责任人
甲方施工负责人:XX 联系电话:X
甲方安全负责人:XX 联系电话:X
乙方施工负责人:XX 联系电话:X
乙方技术负责人:XX 联系电话:X
乙方安全负责人:XX 联系电话:X
八、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铁路局运输处、安监室各一份,施工现场备查一份,上级有关部门由乙方抄送。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经铁路局运输处、安监室审核签字后生效,施工全部结束或协议到期后自行废止。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