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防护符合要求,并应定型化、工具化。
(六) 施工用电
1、外电应大于安全距离;若小于安全距离应有防护措施且防护措施符合要求;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
2、采用TN-S系统。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符合要求。
4、重复接地符合要求。
5、配电箱、开关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6、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7、配电箱防护棚符合《图集》要求。
8、潮湿作业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9、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用电档案符合要求
(七)物料提升机
l、应按规定编制安、拆施工方案。
2、安、拆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
3、安、拆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与本人相符。
4、上限位器、下限位器、超载限制器灵敏可靠。
5、吊篮越程≥3m。
6、设缓冲器。
7、基础排水良好,不积水。
8、高架机的基础埋深符合设计和出厂使用要求。
9、架体稳定符合要求。
10、钢丝绳、绳卡符合要求。
11、楼层卸料平台两侧有防护栏杆且防护严密。
12、断绳保护装置、楼层安全门、吊篮安全门符合要求。
13、停靠装置与吊篮安全门联动。
14、有联络信号且信号方式合理、准确。
15、卷扬机有操作棚且操作棚符合要求。
16、地面进料口有防护棚且符合要求。
17、附着要按照使用说明:吕安装并牢固可靠。
18、所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且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后未经检测合格不得使用。
(八)外用电梯
1、有安装拆卸方案。
2、拆装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资质证书。
3、地面吊笼出入口有双层防护棚。
4、每层卸料口有可靠防护门。
5、卸料台口搭设符合要求。
6、吊笼安全装置经试验灵敏可靠。
7、门连锁装置起作用。
8、司机有特种作业证。
9、防坠器必须2年检测1次,并达到合格才能使用。
10、附着要按照使用说明书安装并牢固可靠。
11、所使用的外用电梯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且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后未经检测合格不得使用。
(九)塔吊
1、塔吊应有安拆方案
2、塔机与高压线距离大于安全距离。
3、作业队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
4、司索工、塔机指挥和司机有证上岗。
5、两台以上塔吊作业应有统一规划,不能相互碰撞。
6、基础排水良好,不积水。
7、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要求设置附墙装置。
8、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变幅限位器准确,吊钩保险装置、卷扬机圈筒保险装置灵活牢固。
9、吊钩未见施焊,挂绳处断面磨损量未超过原高的10%。
10、塔吊重复接地电阻值≤10?。.
11、应设置障碍灯,超高塔机应设风速仪。
12、所使用的塔吊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且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后未经检测合格不得使用。
(十)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作业有方案;作业方案经审批。
2、起重机有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有保险。
3、吊点符合设计规定位置。
4、司机、指挥有特种作业证。
(十一)施工机具
1、施工机具做保护接零、有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传动部位有防护罩。
2、平刨有护手安全装置。
3、圆盘锯有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
4、电焊机有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
5、搅拌机、气瓶、潜水泵、打桩机械安全装置齐全。
(十二)防火安全
1、对于涉及消防安全的外墙保温材料及其他装饰装修材料、塑料模壳和竹木模板、防水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应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应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有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
4、对于高大工程和省、市重点工程等,施工现场消防通道应符合要求,并应有消防水源及设备。
(十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评审)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l、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
(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2)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滑模模板系统。
3、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4、起重吊装工程
(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5、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四.安全监督方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对于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和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起重机械等,以及安全监督人员确定的其他必监部位,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应书面报请安全监督人员到位检查,否则不得进行相关工序的施工。
2、除对必监部位进行监督抽查外,安全监督人员将根据各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二)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l、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和责任主体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彻底整改。要求停工整改的工程,应经监督人员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2、对于工程参建各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示。
五、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接到现场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六、本告知书未尽事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盖章)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说明:本监督交底告知书一式四份,由签字人员所在单位各存一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存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