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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为增加重型和长型车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部可见度而使用的标志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a) 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 1) 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M 类车辆; 2) 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 类车辆; 3) 长度超过8.0m 的O1、O2 和O3 类车辆; 4) 以及O4 类车辆; b) 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M、N、O 类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