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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15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

发 文 号:皖煤安监政法〔2009〕85号
发布单位: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9-07-15
实施日期:2009-08-01

  6.询问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询问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用指纹或签名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或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当场反应或者陈述、申辩时,可以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案件调查取证笔录》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省局或分局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二)使用说明

  1.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2.写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的姓名。

  3.正文起始部分要写明案由和违法行为类型。

  4.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所在单位。

  6.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翻译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7.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

  8.正文部分要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持人或者承担辅助工作的记录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对拟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重点是:

  ①当事人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证据;

  ②要求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10.听证会参加人员均应当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己阅”等字句。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依法提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时的笔录性文书。

  (二)使用说明

  1.写明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地点。

  2.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3.接到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时,记录人员应当签名。

  4.申请记录正文部分要记载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类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理由和要求。

  5.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6.申请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内容属实”等字句。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人员应申请人的要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使用。

  (二)使用说明

  1.写明进行调查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3.若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

  4.调查人员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其中一名为记录人。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6.调查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调查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调查人的原意。

  7.在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调查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调查人的回答。如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调查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审阅笔录,被调查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人用指纹或签名确认。被调查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或签名确认。

  10.调查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内容属实”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被调查人应当在文书末尾签名。

  11.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多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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