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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17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发布日期:2009-08-17
实施日期:2009-08-17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根据情况变化,可适时解聘和增补专家。

  增补专家的聘任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专家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准解聘。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或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安全监管局解聘。被解聘的,其专家聘书应当交回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接到本单位或省安全监管局有关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准备,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专家证明;
  (四)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根据需要向省安全监管局的现场管理组织或指派任务的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书面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专家组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家调度使用机制,为各位专家更好地参与日常安全检查、督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等工作创造条件。

  专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分析等紧急、疑难任务时,可由省安全监管局指定安排。

  第十四条 安排专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专家本人接到任务后,应当报告所在单位;接受紧急任务时,专家应当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同时报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或者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会议)每年召开1次。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组专题会议;

  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组会议。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邀请专业组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为安全生产服务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由省安全监管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设立专家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组活动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补助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活动,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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