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北京市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坚…
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
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1修订)
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高空悬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