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烟花爆竹产品的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00箱。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在零售场所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悬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违反本办法或有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为《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销售许可证统一编号。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的销售许可证统一编号。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相关的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电子版可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址:www.bjsafety.gov.cn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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