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参加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并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发现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 区县建委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