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救护措施等;
(八)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成品油(包括运输工具用液化气)须出具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 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经营方式;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九)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将经营许可证损坏、丢失,不补发,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原经营许可证自行注销。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每年12月底将本单位年度经营、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发证机关。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换证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甲种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乙种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