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非煤矿产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和采用钻探、坑探工程进行勘探的地质勘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是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采掘施工、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十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井工矿山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十三)向作业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