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指导和帮助旅行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和意识,提高员工对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
(六)履行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旅行社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晰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每月安全例会制度,研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际旅行社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国内旅行社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义务;
(四)选择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安全责任条款;
(五)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六)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九条 黄金周、节假日、寒暑假及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应当针对不同的需求,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