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通讯员投稿情况、稿件刊发情况以及参加各类培训等情况,将由市安全监管局进行登记,并作为通讯员年度评定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通讯员实行年度考核,优秀通讯员将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通讯员将协调所在单位,进行人员调换。
第十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各单位的通讯员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将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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