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整机检测有效期为2年、安全装置检测有效期为1年。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在检测有效期内,每转移一次,由安装单位自行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即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或区县建委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不再重复审核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机械、电气、架子防护等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问题导致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自有机械设备单位和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要建立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出厂编号、使用和维修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运行履历书、机械设备维修记录、定期检测报告和合格证、安全协议、验收资料、合同等资料档案。
机械设备承租单位必须建立承租机械设备的合同文本、四方(总承包、分包、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签订的安全协议和验收资料、整机和安全装置的检测报告、机械设备编号等资料档案。施工起重机械承租单位还应当增加全市统一的设备编号等资料档案。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建委互联网网站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出租和承租单位名称、机械设备出厂编号和全市起重机械设备的统一编号、施工项目名称、进出场时间、设备检测有效期等。经互联网确认后,使用单位自行从网站上打印登记标志,塑封后挂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报送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其培训情况、考核记录等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同时应当保留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已备市和区县建委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将工程安全施工监督备案、拆除工程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建委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内容应当限制在涉及在安全生产的事项,不能干涉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事项,不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影响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本市已经公布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求编制建设工程施工防汛预案,施工消防预案和施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和区县建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