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环境监测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各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赋予的福建省管辖海域和内陆渔业水域发生各类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部门,分别承担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和监测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办法,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第五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从速调查,及时报告;
㈡有效应急处置,防止污染扩大;
㈢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㈣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厅分管领导及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资源环境保护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渔业处、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等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污染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和处置期间参加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启动和终止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等应急工作;
㈡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和处理工作;
㈢审定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终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