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不避让盲人的;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五)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六)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
(七)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
(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九)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十三)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十四)驾驭畜力车违反规定超车的;
(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驾驭人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十六)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未栓系随车幼畜的;
(十七)停放畜力车未拉紧车闸、栓系牲畜的;
(十八)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九)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在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的;
(二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的;
(二十一)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
(二十二)交通阻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六)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八)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十)进入高速公路的;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
(十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六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警告不改的,处2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五)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帖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六)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七)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八)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未减速慢行的;
(十一)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