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11-27
实施日期:2010-01-01

  第六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时,未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不按规定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的;

  (五)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十)试车、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十二)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十三)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十四)遇交通阻塞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对摩托车、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营运载客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2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其他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5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后,放行机动车,并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限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十八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三人的处1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机动车未经批准载物超过长、宽、高规定的;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罚。

  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处2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使用他人驾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