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机构及人员组织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2-3人,其专业构成应涵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工程技术专业。专家组成员应当首先从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中选聘;不能满足要求的,也可从其他渠道选聘。专家被选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工作,其提出的意见不代表原所在单位,其工作应对聘用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组、竣工验收组由负责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设计审查组、竣工验收组组长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或分管烟花爆竹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或验收组成员。
第十九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在告知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设计审查结论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的职责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有违规操作、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附表1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相关安全设计内容
序号 | 安全设施名称 | 相关安全设计内容 |
1 | 工房库房 | 建筑结构选型和构造 |
建筑物耐火等级 | ||
卫生用室和辅助用室 | ||
生产工艺流程 工艺布置(含室内工艺布置) | ||
2 | 围墙 |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
危险性建筑物外部距离 | ||
分区、规划 | ||
总平面布置 | ||
3 | 防护屏障 | 危险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 |
安全疏散 | ||
通廊和隧道 | ||
4 | 危险场所的电气 和照明设备 |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电气选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接地 |
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工作台面和地面导静电装置、金属设备接地装置 | ||
通讯设施 | ||
5 | 消防设施 | 消防蓄水池及消防给水水源 |
消防给水管线及消火栓、消防水泵、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灭火器等 | ||
6 | 废水沉淀池 | 废水及废物处理 |
7 | 烘干设施 | 通风和采暖设施 |
8 | 防雷设施 | 危险性建筑物防雷系统 |
9 | 仓储设施 | 仓库(中转房)室内地面 |
仓库内温度、湿度监控措施 | ||
防潮、通风、隔热及防小动措施 | ||
10 | 运输车辆和工具 | 运输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