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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6日

贵州省消防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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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5-25
实施日期:2001-05-25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失火单位或地区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第三十五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消防车赶赴火场途中,其他车辆、人员必须避让,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场地。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消防车免交养路费;执行消防任务的车辆免交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发生特大恶性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扑救,并做好救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扑救火灾时,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力量;为防止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场的建(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的医疗、补助、抚恤和外单位支援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灭火剂及其他物资等费用,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五章 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事故,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

  火灾损失由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和公布。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入、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不报、拖延报告火灾事故,不得阻碍、干预火灾调查和破坏火灾现场。

  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原因调查中,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鉴定。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查明原因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填发《火灾事故责任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性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写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或者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更改消防设计,交付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留下火灾隐患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六)生产研制新产品或者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涉及消防安全,没有相配套的消防技术设施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消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庆典、灯会、商贸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消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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