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或产权单位。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现场防护工作。复工前,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重新使用。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修复达到正常状态,并经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指挥、操作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轮班作息制度,严禁疲劳操作。
第三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上班前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使用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对在建工程的作业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知识培训教育,并做好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专人负责指挥,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保证通讯畅通。
第三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资料在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技术档案,并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
(一)租赁合同或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进场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起重机械基础施工资料,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告知书及审查意见,安装验收记录(含附着)、安装检验证明等安装、拆卸资料;
(三)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安全培训教育等管理制度以及实施记录,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登记证明,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运转记录等使用运行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资料。
使用单位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需要向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上述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以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全有效性情况,并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定期检验报告等文件;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在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定期检验报告等文件;
(二)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检查安装现场施工条件、基础施工资料;
(二)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四)监督安装、拆卸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安全职责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械资料不齐全或无效或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