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特点;
(二)平面布置情况;
(三)安全措施;
(四)特殊部位的加固措施;
(五)工程结构受力核算;
(六)安装、升降、拆除程序及措施;
(七)使用管理规定;
(八)应急预案等。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附着式脚手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批签字盖章。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向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划出警戒区域,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现场安全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升降、拆卸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要求,按章操作。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域,专人监管,落实责任,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承担维护的管理人员应当在每日作业前重点对防倾覆、防坠落安全装置和升降设备、控制系统及架体防护措施等的安全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隐患整改记录。
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架体内洒落杂物和架体防护网具进行整理,保持架体干净、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严禁借助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各类接料平台。严禁在升降脚手架堆码各类超重物料。严禁拆卸升降脚手架架体结构杆件。
第十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每半月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之后及使用前和每次提升、下降作业前(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应分别填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首次安装及使用前检查验收表》(见GJG202-2010表8.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见GJG202-2010表8.1.4),验收表应建档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3日内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安全评价机构申请论证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论证评价意见。未经论证评价或论证评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工程数量及施工管理情况向所在地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按以下规定内容进行:
(一)企业年内承揽工程数量及按月上报工程情况;
(二)落实规范标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定岗人员日常维护管理及检查工作记录情况;
(四)落实专业分包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
(五)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职工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市建委规定的其他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年内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建委作出决定,停止其在连施工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入连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档案。依照本规定,对属地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并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一些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立即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险情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作业的处置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每年将定期组织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安全检查活动。检查情况汇总后计入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