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书为两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向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续延手续。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使用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安全可靠、外观整洁的施工机械。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对已出租的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及时维修、定期检查。从事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及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相符的施工机械。
第十一条 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租赁方评价: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用于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完好情况;
3、施工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定期检查情况;
4、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5、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6、行业自律公约履行情况。
(二)使用方评价:
1、租赁企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合同履约情况调查;
3、与租赁方安全管理配合情况调查。
(三)社会评价
考核租赁双方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施工机械的环保、节能、安全、扰民等措施情况。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市建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租赁单位
1、出租不合格的、已报废的、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机具);
2、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服务而被投诉的;
3、出租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的;
4、降低出租施工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的;
5、肆意压低租赁价格,扰乱租赁市场的;
6、违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单位
1、擅自使用已淘汰的或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机械且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2、擅自使用未经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单位)施工机械设备扰乱租赁市场的;
3、未履行合同,恶意拖欠租赁费的;
4、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制订的建筑施 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价格、租赁工程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