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市建委负责。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负责。
1、建筑面积不足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3、总投资(含设备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市或区(县)建委进行审查。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市或区(县)建委进行备案。
第七条 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6、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