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平面图等;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安全设施设计资料与设立安全审查资料一并提供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一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 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