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毗邻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周边的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站区办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办的意见。
第十三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规范有序运营,无拒载、抢行、强行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招揽业务的;
(三)出租汽车拒载、扰乱站点秩序的;
(四)长途客车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招揽业务;
(四)散发广告宣传品;
(五)三轮车、人力车载客经营;
(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