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7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实行综合管理的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成立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决定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设立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和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完成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附属地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九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