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器材配备: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6.电气电路: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应当由专业电工安装,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7.检维修作业: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
8.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粉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9.教育培训: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铝镁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安全检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
11.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8月中下旬)。
各地区要对辖区内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省级安委会于8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开展业务培训(9月)。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部署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2.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指导督促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其中,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9月至10月)。
1.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各地区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铝镁粉尘作业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有关企业要于2012年9月底前将执行铝镁粉尘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各地区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或依法关闭取缔。
(四)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11月至12月)。
各级安委会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请各省级安委会于2012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企业数量多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强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铝镁粉尘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铝镁粉尘防爆安全知识。要精心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充实师资力量,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三)坚持统筹兼顾,做到“四个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安全投入,淘汰落后工艺、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结合。要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