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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3日

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发 文 号:国能煤炭[2013]476号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3-12-08

六、严厉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日常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通报煤矿违规生产情况及处罚结果。鼓励公众根据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对煤矿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国家能源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事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七、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覆盖、上下通畅、数据在线、实时查询的原则,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数据库。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应全部录入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国家能源局在集成各地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

八、做好煤矿产能信息衔接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后,应立即对本地区所有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原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批准的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并逐矿核实相关信息,防止错登、漏登、误登。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协调配合,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办法、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不断创新煤炭行业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煤炭管理和服务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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