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4〕1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2-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从各地区反映的情况看,部分地区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对宣传贯彻落实《暂行办法》重视不够;二是未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承包单位施工资质等级等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三是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仍然对承包单位的信息告知采取以备案名义实施行政审查。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包工程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从事非煤矿山开采活动的企业以外包形式施工作业现象越来越普遍,外包施工事故也呈多发态势,如2013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较大事故19起、死亡74人,其中外包施工单位发生14起、死亡56人,分别占74%和76%。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行为,努力防止和减少外包施工事故,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发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包单位要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当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承包单位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认真审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要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等管理。
(二)签订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要求,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要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要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安全投入的项目及项目金额或者投入比例,并监督承包单位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做好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等工作。
(三)构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衔接工作,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实行总发包的,要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要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