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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26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4〕1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2-21
三、承包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规定需要取证的,承包单位应当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该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取证范围以外的,承包单位不需要申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是证明施工能力的依据,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资质要求的各项规定,保证其施工资质与承揽工程的规模相匹配。
(二)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承包单位要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确保项目部负责人具备安全资格。要对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承包单位要把施工现场管理作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其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四)及时报告外包工程相关信息。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区、市)从事施工作业的,要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相关情况,并将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部有关信息如实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信息系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包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要向作业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相关情况。
根据海洋石油安全监管职责划分,海洋石油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要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或者监督处书面报告外包工程相关情况。
四、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一)积极开展《暂行办法》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对有关承包单位的信息报告、跨地区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有关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及书面报告的要求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对外包工程施工事故的监管。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通报,并参照本地区企业的处理标准提出对承包单位的处理建议;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海洋石油外包工程承包单位事故处理工作,由海油安办各分部参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执行。
根据事故统计原则,外包工程事故的统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统计范围,但事故责任的判定要以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为准。此外,对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事故基本信息,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信息系统。
(三)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外包工程以及承包单位的相关情况,加强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要重点检查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承包单位施工资质特别是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等情况,对转包、违法发包和违法分项发包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承包单位信息报告制度,对承包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精神,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对承包单位的信息报告做好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严禁以“报告”或者“备案”等任何名义对承包单位信息报告事项实施行政审查或者增设其他许可条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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