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交运发〔2014〕117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6-10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机制,落实逐级考核制度,通过检查监控平台的数据记录进行量化分析、考核,其考核结果应纳入企业信誉质量考核范畴,并与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直接挂钩。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申请将政府监管平台建设、运营与维护费用应申请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要按照《办法》要求,完善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动态核查机制与公告退出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产品检用一致性抽查。凡是发现与符合性审查不一致的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合理设置过渡期
对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前期已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抓紧从原系统中转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要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各地规定的期限早于2015年12月31日的,按照当地规定期限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本《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五、做好宣贯工作
一是要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制定宣贯培训计划;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客运车辆上的车载视频,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要突出重点。各地要针对不同的对象,突出重点人员和内容,分类组织宣贯,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要把《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关于动态监控的各项要求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的执法人员,要突出《办法》中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处罚规定等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是分层培训。交通运输部将在近期牵头组织专题培训班,集中对省级管理部门及部分运输企业负责人进行宣贯培训。同时,交通运输部委托通信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开展相关服务,重点针对卫星定位装置的生产企业和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开展《办法》的宣贯活动,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实际,广泛开展对其他各类人员的宣贯及培训工作,确保各级有关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都能够熟悉或了解《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