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摘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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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可以拆装的保险伞遮防由上面落下的物体;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不得超过每秒0.3米。
第三百零七条 提升容器、连接装置、断绳保险器、罐耳、罐道、车挡、闸腿、活动平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械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保险设备、调整机械和传动装置等每天都要有专人检查一次。每月还要由矿机电部门负责人组织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在未修好前禁止使用。
第三百零八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都要有把钩工。把钩工要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经过训练合格的人员担任。
把钩工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人员上下井时,要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的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第三百零九条 每一提升装置都要装有从井底把钩工发给井口把钩工和由井口把钩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要与绞车的启动装置有闭锁关系。只有井口把钩工发出信号后,才能解除闭锁,启动绞车。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并且要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绞车司机台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要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一个提升装置供给几个水平使用时,各水平都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并且所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
第三百一十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要经由井口把钩工转发,禁止越过井口把钩工由井底车场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用箕斗提升;
三、用自倾罐笼提升物料。
第三百一十一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要设有把钩工。各把钩工发送信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底总把钩工收齐井底各层把钩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把钩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把钩工收齐井口各层把钩工信号以及接到井底总把钩工信号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第三百一十二条 立井和斜井的提升装置依照第340条的各项规定装设保险装置时,过卷高度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升速度小于每秒3米的罐笼,不得小于4米;
二、提升速度超过每秒3米的罐笼,不得小于6米;
三、提升的箕斗或自倾罐笼,不得小于2.5米;
四、凿井时期用的吊桶,不得小于4米。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井底水窝上必须装有防止过卷时罐笼坠入水窝和托罐的设施。主要提升人员的井筒,应在井底车场水平以下深度与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过卷高度相等距离的位置设置托罐梁,托罐梁不得被水淹没。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一、钢丝绳的试验和检查
第三百一十四条 所有提升用的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在使用以前都要经过试验。经过试验的备用钢丝绳,如在一年以后使用时,要重新试验。
在30度以下的斜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可以不经过上述试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提升钢丝绳的定期试验,除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以及30度以下斜井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一年进行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第三百一十六条 各种提升装置用的新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不得低于9;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不得低于9;提升物料时不得低于7.5;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的不得低于6.5;
四、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用的(包括升降人员的、升降物料的、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得低于8。
第三百一十七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安全系数低于下列数字时,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低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低于7;提升物料时低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和悬挂吊盘用的低于5。
第三百一十八条 无极绳运输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输长度在300米以下时,不得低于5.5;
二、运输长度在300-600米时,不得低于5.0;
三、运输长度在600-900米时,不得低于4.5;
四、运输长度在900-1200米时,不得低于4;
五、运输长茺在1200米以上时,不得低于3.5。
第三百一十九条 钢丝绳的每根钢丝都要作拉断和弯曲试验。钢丝的韧性: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以及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不得低于特号钢丝的韧性标准;专为升降物料和平衡用的,不得低于1号钢丝的韧性标准。作重复试验时,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以及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应符合Ⅰ号韧性标准;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应符合Ⅱ号韧性标准。
新钢丝绳进行悬挂前试验时,如果其中拉断、弯曲不合格的钢丝数和钢丝总数之比:专为升降人员用的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达到6%,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达到10%时,都不得使用。
使用中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经拉断、弯曲试验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钢丝绳全部钢丝数的25%时,必须更换。
第三百二十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用的钢丝绳的使用期限:
提升钢丝绳不得超过二年;平衡钢丝绳不得超过四年。如果提升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不超过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并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继续使用。
使用过的提升钢丝绳,如果经试验证明还能符合提升物料用钢丝绳的各项规定时,可作为平衡钢丝绳使用,但使用期限要从四年中减去已经使用过的年限。
在井筒内悬挂水泵、水管、风管、安全梯、抓岩机和电缆用的钢丝绳,一般使用年限为二年。如经试验合格,仍可继续使用,但要加强维护和检查。
第三百二十一条 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必须每日以每秒0.3米以下的速度进行详细检查一次,并记录断丝情况,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与钢丝总数之比达到下列数目时,要更换钢丝绳:
一、提升钢丝绳:5%(钢丝绳和钩环连接处达到此数时,可砍掉断丝部分的尾绳继续使用);
二、平衡钢丝绳:10%;
三、30度以下的倾斜井巷、单钩或双钩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10%;
四、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25%。
提升用复式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的断面积超过全部钢丝断面积的5%时,也要更换。
第三百二十二条 钢丝绳如果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钢丝绳从受拉力时离滚筒的一点起到和罐笼连接点止),如有损坏或其长度增长0.5%以上时,就要更换。
第三百二十三条 钢丝绳如有断股、接头、直径缩小达10%和其他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和物料。
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准在水平巷道内和30度以下的倾斜井巷中运输物料使用。
第三百二十四条 平衡钢丝绳要有适应罐笼(或箕斗)过卷时直达到轮的长度。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在立井罐窝内要装有活动的紧绳轮,以免平衡钢丝绳自行扭转或在过卷时被拉断。紧绳轮必须保持经常不被水淹。
钢丝绳罐道的拉紧装置的调节部分要设在井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装置要有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钢丝绳在使用前要妥善保管,并要涂钢丝绳油。在使用期中要根据钢丝绳的锈蚀情况定期涂油。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不得涂油。
二、连接装置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无极绳、单钩或双钩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倾斜角度超过12度的单钩或双钩运输和倾斜角度超过18度的无极绳运输时,还要加装保险链或保险绳。
单钩、双钩运输用的绳头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作试验。单钩、双钩和无极绳运输用的连接装置,要定期试验。
第三百二十七条 钢丝绳和罐笼的连接必须加装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
断绳保险器的全部连接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和上油,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断绳保险器,必须试验合格后才准使用。使用中的断绳保险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不脱钩检查性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第三百二十八条 连接装置和其他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为升降人员的提升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
二、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0(升降物料和人员用的,不得低于13);
三、矿车的连接钩环、连接杆和无极绳运输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6;单钩或双钩运输的绳头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0;上绳式无极绳运输用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8。
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要假定每根链子都是平均地担负罐笼及其全部荷重的重量,并考虑链子的倾斜角度。
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在使用前要有试验证明。每隔五年要更换一次,如经试验合格,仍可继续使用。
所有类型的连接装置要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更换。更换的标准由矿务局革委会统一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悬挂吊盘时,至少要由吊盘上的四个吊持点连接于钢丝绳上。井筒深度超过100米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许兼作罐道使用,如果兼作罐道使用时,要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挂吊盘的主钢丝绳和悬挂水泵、水管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6;
二、悬挂风筒、压缩空气管、水泥管等和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5;
三、悬挂上述设备的其他悬挂装置(钩、环、螺丝等)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0;
四、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8;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
吊盘链子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拉紧装置的连接都必须上紧,使其无脱开的可能。
第三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如清除工作面的大块岩石等)。使用前要以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使用期内,每经三个月至少作同样试验一次,每两年至于要更换一次。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三百三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动摩擦轮:不得小于100;
二、井上提升装置的液筒和天轮:不得小于80;
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液筒和天轮:不得小于60;
四、矸石堆绞车和运输绞车的液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液筒和天轮,凿井期中运输物料的绞车液筒和天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液等,都不得小于20。
第三百三十二条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液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得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得小于900;
三、凿井期中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的提升装置:不得上于300。
第三百三十三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只准缠绳一层,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绳两层;
二、在45度以下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绳两层;
三、在30度以下、斜长超过600米的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绳三层;
四、暗井(包括立井、绞车道、轮子坡)中专为升降物料和地面运输(倾斜或水平)用的,准许缠绳三层;
五、在建设时期,无论在立井或斜井中,升降人员或物料的,都准许缠绳两层;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米时,准许缠绳三层;
六、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堆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作多层缠绕。
第三百三十四条 滚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滚筒边缘要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要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螺旋形绳槽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四分之一长的部分)必须经常加以检查,并且每季要将钢丝绳移动约四分之一绳圈的位置。
第三百三十五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有特备的卡绳装置,不得系在滚筒轴上;
二、钢丝绳不得因绳眼有锐利的边缘而变形,曲折处的弯曲程度要小,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要经常缠留三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另外还要留几圈绳作定期试验之用。留作定期试验的部分可以缠绕在滚筒上,也可以卡在滚筒之内。
第三百三十六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至少要低于天轮轮缘1.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使用带衬垫的天轮,各段衬垫磨损达一个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该段衬垫要立即更换。
第三百三十七条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每秒0.75米,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表(略)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表规定数值的三分之一;无罐道时,不得超过每秒2米。
第三百三十八条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出的数值:
V=0.8√H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公式求得数值的三分之二;无罐道时,不得超过每秒2米。
第三百三十九条 倾斜井巷内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斜长在300米以下时,每秒3.5米;斜长在300米以上时,5米。
倾斜井巷内升降人员时,其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每秒0.5米。
当用箕斗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斜长在300米以下时,每秒5米;斜长在300米以上时,每秒7米。
第三百四十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卸载位置(或出车平台)0.5米时,要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的15%时,要能使操纵装置断电;
三、过电流或无电压保护装置;
四、当罐笼最大提升速度超过每秒4米或箕斗最大提升速度超过每秒6米时,必须装设速度限制器,使提升容器在将要到达井口时,能自动减低速度到每秒2米以下;
五、防止闸瓦过度磨损时的警铃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
六、要装置松绳信号装置;
七、使用箕斗提升时,要在井口煤仓装置满仓信号,煤仓装满时能自动报警或断电。
第三百四十一条 提升绞车要装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和司机不离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要能在紧急时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一套闸瓦制动时,操纵部分必须分开。
司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节制动闸。
第三百四十二条 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传动的制动装置,除由司机操纵外,还要具有能自动抱闸同时使提升装置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每秒4米,滚筒直径不超过2.5米的绞车,其常用闸用配重传动时,可以由司机用体力制动;超过上述条件的绞车,必须用机械传动的、可调节的常用闸。提升重量在10吨以下的凿井用的稳车,可以准许用手动保险闸。
第三百四十三条 提升绞车除有制动装置(常用闸和保险闸)外,应加设定车装置,以便调整滚筒位置或修理制动装置时使用。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立井时,下放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有常用闸和防止逆转的装置。如稳车为新制造的,还要有保险闸和闭锁装置(在逆转装置发生作用时,用以制止电动机向下放重载的方向开动)。
第三百四十五条 保险闸的空动时间(由保险闸开始动作时起至闸瓦刚刚接触到闸轮上的一段无效时间)不得超过0.5秒。拉闸时,在杠杆和闸瓦上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立井和30度以上的倾斜井巷中,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发生的最大力矩,都不得小于绞车设计静荷重旋转力矩的3倍。倾斜在30度以下时,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表规定:表(略)
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绞车制动力矩不得小于绞车设计静荷重旋转力矩的2倍。
双滚筒绞车如用定车装置调整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空转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和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木质闸瓦的摩擦系数一般采用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不得合并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 在立井和30度以上的倾斜井巷,提升装置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在下放重载(设计额定的全部重量)时,不得小于每秒每秒1.5米;在提升重载时,不得超过每秒每秒5米。
倾斜在30度以下时,提升重载时的减速度不得大于下表规定:表(略)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常用闸和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在下放重载时,要检查减速度的最低极限;在提升重载时,要检查减速度的最高极限。
第三百四十八条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一段时间内,除值班司机外,副司机必须在旁监护。
在每班开始升降人员之前,要先开一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可不在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矿井调度室汇报,记录停车的起止时间、故障原因,并积极参加处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各矿主要提升装置每年要由矿务局主管部门组织各矿进行检查和试验一次。检查和试验项目如下:
一、本规程第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