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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摘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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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 装药时,首先要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
装完炮后,雷管脚线要挽起,不许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物体相接触。
第二百五十四条 没有封泥的炮眼,不准放炮。
封泥要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制成,如砂子、粘土和砂土混合物等。也可以使用水炮泥。禁止使用块状的材料作封泥。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禁止使用糊炮;禁止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二百五十五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炮眼的装药量和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煤层或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5米;
二、在煤层内放炮,封泥长度至少要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使用割煤机掏槽时,封泥的长度不得小于0.5米;
三、在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二;炮眼剩余部分都要用封泥填满;
四、炮眼内的各个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五、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放炮时,最小抵坑线不得小于0.5米;在大块岩石上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并且要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一、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地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
三、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它阻塞巷道断面三分这一以上的物体时;
四、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塘等情况时。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以前,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要洒水。
第二百五十八条 放炮前,队长或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放炮前,机器、工具和电缆等,都要加以可靠的保护或运出工作面。
第二百五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要由矿务局革委会根据具体条件统一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炮母线和连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物体相接触,并不得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
二、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禁止用轨道、金属管子、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放炮都要使用放炮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其它电源放炮,但电压不得超过220伏;并且要有放炮接线盒,接线盒所用的电源、与线路连接的方法、开关的构造、装设的地点等都要经过设计,反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在有瓦斯或煤 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炮器和电力放炮的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放炮器的把手或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时,不许将把手、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放炮时,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然后再放炮。
第二百六十四条 放炮炮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之后,才准许进入工作面。
第二百六十五条 通电以后火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要等5等5分钟,使用延期性雷管时,至少要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第二百六十六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且要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交清情况。
处理时,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禁止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或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火药;
五、在瞎炮没有处理完毕以前,禁止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百六十七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15米时,地测人员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应设置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只有两方工作面的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才准放炮。
第二百六十八条 火药库及火药发放峒室附近30米范围内,禁止放炮。
二、立井井筒放炮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运送火药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的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要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中。
第二百七十条 装配引药的工作,准许在地面上专用的房间内进行。专用房间距离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等的距离,要依照火药安全距离的规定计算,但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米。
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只许在地面上或生产水平内进行放炮。
只有在放炮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全部人员撤退,以及将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才可以进行放炮。
放炮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放炮时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第六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运输
一、平巷运输
第二百七十二条 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
二、三级和滑有瓦斯喷出或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超级瓦斯矿井的进风巷道中,要使用矿用安全型蓄电池机车。经省(区)管理局批准,在三级瓦斯矿井中砌 的主要进风巷道内,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
三、瓦斯矿井回风巷道中,禁止使用架线电机车;沼气浓度不超过0.75%的回风巷道内,可以使用防爆型蓄电池机车;
四、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在回风巷道中和煤层掘进巷道中禁止使用电机车。但在距回采工作面50米以外的进风巷道内,或沿走向掘进岩石巷道中,巷道到煤层的距离不小于5米,掘进回风中的沼气浓度不大于0.5%时,可以使用防爆型蓄电池机车。
第二百七十三条 电机车司机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机车在运行中禁止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二百七十四条 电机车、矿车要定期检修经常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撒砂装置(不包括两吨以下电机车),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装置的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均不许使用。
第二百七十五条 电机车运行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制订用矿灯可发送的紧急停车信号,以备任何人发现机车或列车有危险情况时发送,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准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要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三、列车、单独机车都要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四、同一区段轨道上,禁止行驶非机动车辆,必须行驶时,要经井下调度人员同意;
五、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要有声光信号;
六、接近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地方,以及前面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七、列车制动距离:运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第二百七十六条 矿井轨道在使用期间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维修质量,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轨道接头间隙不大于5毫米,水平错差不大于1毫米;
二、两条轨道顶面高低差不大于5毫米;
三、轨距偏差:直线段不得大于5毫米,也不得小于2毫米;曲线段加宽后不得大于5毫米,也不得小于2毫米;
四、道床要压实,无浮枕。
第二百七十七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钢轨接缝处、各平行钢轨之间、道岔各部分与道岔心之间都必须用导线连接。平行钢轨上每隔50米连接一根导线,导线的电阻相当于断面不小于50毫米铜导线的电阻;钢轨接缝处的电阻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每米重15公斤的钢轨:0.00025欧姆;
二、每米重18公斤的钢轨:0.00024欧姆;
三、每米重24公斤的钢轨:0.000225欧姆。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轨道连接处,必须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距第一绝缘点要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绝缘点要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第二百七十九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电压,直流电不得超过600伏,交流电不得超过400伏。
第二百八十条 电车线的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有人行走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2米;不行人的巷道内──1.8米;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人车停车地点──2.2米;
三、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平峒,在工业广场内,不和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2.2米。
第二百八十一条 电车线悬挂点的间隔,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米,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3米。电车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第二百八十二条 使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人员下井后到工作地点所经平巷(在同一水平内)的长度超过1.5公里时,上下班时间要用车辆运送人员。
第二百八十三条 运送人员要设专用人车。如果条件暂时不具备,可以使用空矿车运送人员。凡有人员乘坐的列车,都要按运送人员要求行车。使用矿车运送人员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用车辆运送人员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要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禁止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放炮员乘车按第247页规定执行);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秒3米;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要有照明,架线要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要切断架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要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二百八十五条 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听从司机指挥;
二、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前,禁止人员上下和站立;
四、除专门运送人员的车辆外,电机车、物料车、平车以及两车厢之间都禁止搭乘人员;
五、用架线电机车牵引矿车运送人员时,靠电机车的两辆矿车(一吨矿车)的长度内禁止乘人。
第二百八十六条 蓄电池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禁止携入瓦斯检定灯。测定电压时,准许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分钟以后进行。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只准许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力推车运输必须做到:
一、推车时要时刻注意前方,接近道岔、巷道口、风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前面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要发出警号;
二、禁止放飞车;
三、同方向推车,两车要有适当距离,防止矿车撞人。
第二百八十八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都要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厘米。
在能自行滑动的坡度上停放车辆,要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
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倾斜小于30度、垂深大于90米,或倾斜大于30度、垂深超过50米时,要装设机械运送人员的设备。
第二百九十条 运送人员的车辆要有顶盖,车辆上要装可靠的断绳保险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用手操纵)。当断绳时,各个车辆上的断绳保险器能同时发生作用。
运送人员列车的跟车人,必须坐在列车行驶方向的第一辆车内;手动断绳保险器的把手或制动器的把手,也要装在该车内。
使用架空人车、行人辅助器和钢丝绳皮带运输机运送人员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二百九十一条 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使跟车人在行车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倾斜井巷中若有几个水平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要悬挂信号牌。
第二百九十二条 行驶车辆的倾斜井巷内,必须装有防止跑车的保险装置。下部停车场要设躲避峒。上部和中部有跑车危险的各个停车场,必须设挡车器或挡车栏。挡车器或挡车栏要经常关闭,放车时才允许打开。
倾斜井巷甩车场要设警铃,甩车时要发出警号。
第二百九十三条 倾斜井巷运输禁止蹬钩;行车时,禁止行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 倾斜井巷的运输工作必须设置专人管理,负责检查钢丝绳、绞车、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他装置,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断绳保险器以及其他设备,并且要先放一次空车,以证实巷道和轨道有无引起掉道的危险。
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要负责检查牵引车数和各车的连接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或者连接不良时,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二百九十五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必须使用罐笼。凿井期间可以采用吊桶,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桶要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米;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米;
二、吊桶上方要装保护伞;
三、吊桶边缘不得坐立;
四、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五、没有特殊安全装置的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的吊桶,不准升降人员;
六、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且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
第二百九十六条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顶要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
二、罐底要满铺铁板,不得有眼。如罐底下面有转动车挡的连杆装置时,要设牢固的检查门;
三、两侧用铁板挡严,内装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装带眼的铁板;
四、进出口两头必须装设罐门,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门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250毫米,门不得向外开;
五、罐笼内要装有车挡;
六、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两个罐笼的最大载重量要在井口公布。
第二百九十七条 升降人员的罐笼高度和一次乘载的人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要连杆除外)不得小于1.9米,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米;带弹簧的主要连杆要设保护套筒;
二、罐笼内每人要占0.18平方米的有效面积;
三、罐笼一次能容纳的人数要明确规定,并且要在井口公布。
第二百九十八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必须装置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如无断绳保险器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九条 立井用带平衡锤单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衡锤用的钢丝绳要和罐笼用的钢丝绳同一规格,并且要作同样的试验和检查;
二、平衡锤的重量:专为升降人员用的,要等于罐笼本身重量加规定乘载人数半数的重量;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得小于罐笼重量加规定乘载人数的重量;
三、平衡锤要沿罐道移动。
第三百条 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在中间水平巷道进行装卸工作时,要装设活动平台。在中间水平已经装有闸腿的生产矿井,当升降人员时,禁止使用腿。
第三百零一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毫米;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毫米。
第三百零二条 罐道、罐耳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都要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超过15毫米;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或轨腰磨损超过原有厚度的25%;或罐耳的任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毫米;
三、钢丝绳罐道磨损达到在一个捻距内断丝15%;或封闭式钢丝绳的外部钢丝磨损达50%。
第三百零三条 立井提升容器和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上表的规定。提升容器在安装或修理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立井内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井壁制度道梁之间的间隙表(略)
凿井时,两年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0+H/3毫米。井筒深度小于400米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毫米。
提升容器一边装有钢轨罐道时:提升容器的罐耳外缘与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用的固定装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0毫米;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40毫米。
第三百零四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最大编角不得超过1度30分;使用双圆柱圆锥形滚筒,小圆柱上带有绳槽时,最大偏角可增到2度;用圆锥形滚筒时,直径大的一端,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度,直径小的一端,最大偏角不得超过2度。
第三百零五条 禁止使用箕斗或不作升降人员的井筒升降人员。如果因检查、修理井筒或其他原因必须升降人员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使用自倾罐笼升降人员时,要装有制止罐笼沿井筒上下时翻转的装置和保证人员不致翻入煤仓内的装置。
第三百零六条 检修井筒的人员如果要站在罐笼和箕斗顶盖上工作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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