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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摘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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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道、回风巷道相连地点,都要砌 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
第一百八十条 井下禁止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准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接焊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接焊等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井下清洗风镐和风钻时,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
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和棉纱、布头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等,也要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要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消防材料库要设在井口房附近,并有铁路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要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运输大巷中;
三、消防材料库贮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由矿革委会决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这些材料非因处理事故不得使用,因处理事故所的材料,要及时补齐。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井下火药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和采掘工作面的附近巷道中,都要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要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
矿山救护队每季度要会同矿井有关部门对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节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
第一百八十四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煤 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孽和总回风道都要布置在岩层内或无自然发火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自然发火某层内,必须砌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厚煤层和中厚煤层时,必须用采区后退采煤法,并在煤层最短发火期以内,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或其它防火措施。
采用预防性灌浆法时,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的采空区,要用泥浆尽可能充满。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采空区和三角点要充满。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用顶板陷落法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中,在主要石门的上方,必须留出煤柱,煤柱的高度要和整个阶段的高度相等。留在主要石门上方的煤柱禁止采掘。采区结束后,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有自然发火的煤层中,巷道 顶的空隙和冒落处,都要用黄泥、水砂或泥浆充填。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
第一百八十八条 设计新矿井时,必须根据煤的自然倾向性鉴定,做出相应的设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采用预防性灌浆法时,对巷道布置、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等,都必须在采区设计中明确规定。疏水、输浆管路及灌浆设备必须随同采区同时称交生产。
在每月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要同时安排防火灌浆的地点、时间和进度。
第一百九十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在采区进、回风道内,必须先砌好留有门峒的防火墙,门墙附近要放置门扇。储备足够封堵防火墙门峒的材料,以便随时封闭。
采区结束后,要及进予以永久性封闭。
第一百九十一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时,每半月到嫠要检查一次废弃巷道的密闭情况和废弃井筒的填塞情况;每旬至少要检查一次已采区的密闭情况;每周要测定一次采区回风巷道和可能自行发热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并要采取空气试样,进行分析。
所有检查、测定、分析的结果都要记入防火记录簿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矿革委会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
第三节 井下灭火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一切人员发现井下发火时,首先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井调度室。区、队、班、组长要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有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是火要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传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
矿革委会值班领导人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会同矿山救护队提出抢救灾区人员的措施,拟定扑灭火灾的行动计划,并组织抢救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封闭火区时,首先要打临时密闭隔断风流,然后在临时密闭外面砌筑永久性防火墙。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在砌筑永久性防火墙以前,要用砂包堆成一道保护墙,以便在其掩护下砌筑永性防火墙。
封闭火区时,必须由矿山救护队经常检查沼气,并取样化验。有爆炸危险时,应暂时停止密闭工作,撤出人员。
第一百九十四条 防火墙的规格质量和技术操作上的要求,由矿务局革委会统一规定。
第四节 火区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各矿的每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要编号,并要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井下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必须符鸽上列规定:
一、每一个永久性防火墙附近都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木牌,,记明防火墙内外的瓦斯浓度、温度以及测定日期和测定人员姓名;
二、防火墙内的温度和空气成分,要定期进行测定和分析;
三、封闭火区的防火墙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瓦斯急剧变化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所有检查和测定的结果,都要记入防火记录簿中,矿井通风部门负责人要按时审阅,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明火区确已熄灭以后,才准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订专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如果发现一氧化碳或有复燃象征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都要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通过的巷道内的人员必须撤出。
第一百九十八条 火区内的恢复工作和生产工作,只准在火区完全熄灭以后才能开始进行。在已熄灭的火区内及其下一水平或下面的煤层开采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革委会批准。
在火区附近(同一煤层、同一水平)进行开采时,必须留有煤柱隔离火区,并要编制专门设计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在火区下面(下一水平或下面的煤层)不准回采。但如果回采下面煤层对火区没有影响,对安全生产没有威胁时,编制专门设计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回采。
第四章 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各局、矿必须搞清矿区附近的受水面积,汇水情况,河流、山沟的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以及当地雨量和历年最高洪水位,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疏排水系统。
第二百条 各局、矿每年都要编制防治水计划。防治水工程必须在雨季以前竣工。
在每年雨季前,要成立由局、矿革委会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领导的防治水组织。检查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检查防雷设备、水泵、水管、水闸门等的安装、检修情况和水仓、水沟的清理以及防洪抢险物资的准备情况。
第二百零一条 井口和地面建筑物的标高,都要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否则,必须修筑堤坝、水沟 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洪水灌入井下或冲毁地面建筑物。
第二百零二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容易积水的地点要修筑沟渠以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要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建筑沟渠排水时,要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以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入井下;
二、矿区受到河流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防止洪水侵入;
三、排到地面的井下水,要妥善处理,不得渗入井下;
四、漏水的沟渠或流要及时防堵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地面塌陷区的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区;
五、在雨季时,每次下雨和下雨以后,要派专人检查矿区内和附近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如果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抢修。
第二百零三条 矸石、炉灰等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在雨季时冲到工业广场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沟渠、河道。
第二百零四条 对使用中的钻眼要加盖或用塞子封好,报废的钻眼必须封闭,以免地表水含水层水流入井下。
第二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零五条 各局、矿必须指定专人搜集、调查和核对井田范围内的老井和小窑的详细情况,并经常了解矿区内生产小井的情况,结合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绘制出位置关系图。
第二百零六条 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时,必须矿井分界处留有隔离煤柱。如果矿井是以断层分界时,要在断层两侧留有隔离煤柱。隔离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石移动角等因素的矿井设计中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在被淹井巷上面或睛面的煤层和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必须在排除被淹井巷中的积水以后进行。如果不可能排除积水时,在下述情况下,经制订工程设计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开采:
一、被淹井巷煤层下面的煤层如果与被淹井巷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和层面垂直)为本煤层厚度的40倍时,可以进行回采;
二、被淹井巷煤层上面的煤层低于被淹井巷水平面的部分,如果与被淹井巷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为被淹井巷煤层厚度的40倍时,也可以进行回采;
三、在被淹井巷上面或下面的岩层掘进巷道时,巷道和被淹井巷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掘凿高度的10倍。
上述工作中,如果遇到地质破碎带或有巷道、钻眼与被淹井巷煤层相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留出隔离煤柱。
第二百零八条 在月水或衡泥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或有黄泥的岩石洞穴附近开采时,必须采取与在被淹井孽附近开采时同样的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河流、湖泊、溶洞、含水丰富的含水层等通过断层、裂缝与煤层有水力联系时,必须找出破裂线在煤层内的位置,并要在其两侧留出隔离煤柱。巷道必须穿过破裂线时,掘进中必须探水前进,并要在巷道中砌筑一道水闸门,穿过破裂线的一段巷道要砌 灌浆,还要在破裂线另一侧加筑一道水闸门。
第二百一十条 开采含水煤田(流砂、含水峒穴、含水丰富的含水层等)和在湖泊、沼泽、河流以及在雨季有洪水流过的干涸河床或山沟下面开采时,必须制订专门设计报省(区)管理局批准,报部备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回采隔离煤柱的工作,只许在被淹井巷中的积水完全排除或放出以后进行,并且要编制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为了预防被淹井巷中的积水突然涌出或其他意外水灾,要在井下适当地点砌筑水闸墙(或水闸门),水闸墙和水闸门都要有专门设计,并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泠、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底板涌水或其他异状)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三节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井下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时,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管)至少要装置两组(一组工作、一组备用),另外还要设置轮换检修用的水泵。每组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保证在20小时内将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排除。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矿井,要增设水泵,或在主要泵房中预留安装水泵的位置。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水患严重的矿井,主要泵房至少要有两个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这个出口要高出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个通到井底车场,通路内要设置容易关闭的密闭门。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主要水仓要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进行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扩建矿井和生产矿井的新水平,主要水仓的容量要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要能容纳流入该水仓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所有水仓的进口处都要设置篦子。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煤矿井,在水仓进口处,还要设置沉淀池。
第二百一十七条 水泵、水管、阀门等要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要全面检修一次,所有零件都要补充齐全;水仓中的淤泥要定期清除。
第四节 探放水
第二百一十八条 各局、矿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接近积水地区的掘进或排放被淹井巷中的积水,都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会批准。
探水眼的深度和超前距离,都要根据水头高低、岩层或煤层硬度、厚度等,由矿务局革委会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必须探水前进:
一、接近溶洞、含水断层或含水丰富的含水层(包括流砂层、冲积层、风化带等)时;
二、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蓄水池、含水层等相通的断层时;
三、接近被淹井巷、老空时;
四、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第二百二十条 各矿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编制探放水计划时,要有防止有害和易燃气体突然涌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条 安钻探水前,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加强钻孔附近巷道的支架,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上打好坚固的立柱;
二、确定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数目和每次钻进的深度;
三、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他水路;
四、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五、水压较大地点的探水眼要设套管,以便安装水阀调节流量,特别危险地区还要选择坚固地占砌筑水闸墙。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打深水眼时,如发现煤。岩发松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移动钻杆),由班、组长派人监视水情,并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必须撤出所有危险地区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发现钻眼内放出有害或易燃气体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及进处理,并报告矿井调度室。
第二百二十四条 进行放水以前,必须估计积水量,并要根据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
第二百二十五条 钻眼内水压过大时,必须用木楔或其他有效方法堵住钻眼,背紧工作面(留出钻眼部分),并在背板后面加设木垛,必要时,还要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水闸墙。然后方可打开钻眼放水。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放水时,要经常观测钻眼中的出水情况,遇到水流由大变小或由小变大时,必须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中的积水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如有危害必须进行处理。
在排水过程中,还要有防止被水所封住的瓦斯突然涌出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五章 火药和放炮
第一节 火药和储藏
第二百二十八条 火药(包括炸药、雷管等,以下各条同)的储藏和失效火药的处理,永久性地面火药库房的建筑结构及各种设施,总库的最大储藏量、安全距离等都要按照《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地面分库的每座库房储藏各种火药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吨,分库所有库房储藏各种火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炸药75吨、雷管25万发。分库储藏火药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三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如当地交通不便时,火药的储藏量准许达到所供应的矿井六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三十条 建筑在山岭或丘陵内的埋入的火药库或利用旧平峒作为火药库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峒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两道门。第一道门(外面的)为包铁皮的板门,第二道为栅栏门;
二、峒口到最近储藏峒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火药库必须有两个入口;
三、峒口的前面必须设置横堤,堤要高出峒口1.5米,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峒口宽度的三分之二,厚度要不小于1米,底部长度和厚度要根据所有和的建筑材料的静止角决定;
四、通向火药峒室的巷道,必须向峒口方向掘成斜坡,要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轨道;
五、除有装卸火药用的平峒外,并且要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峒),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架;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要设在地面;
七、火药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米时,必须装设雷电防护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地面上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硝化甘油类炸药、硝酸铵类炸药、雷管都要分别储藏在不同的库房内。
地面分库的同一库房在特殊情况下,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储藏两种以上的火药,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内要用不燃性材料砌墙隔开,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厘米,各种火药要储藏在不同的间隔内,各间隔要有单独出口的套间;
二、库房内各种炸药的总重量不得超过3吨;储藏雷管进,不得超过一万发,雷管箱必须放置在靠外墙的架子上;
三、雷管和炸药要在不同的套间内发放。
存放火药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火药箱。
第二百三十二条 火药库必须有发放火药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准许临时保存放炮员的空火药容器和放炮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必须有边缘突起的桌子,桌子上要铺有柔软性材料。
第二百三十三条 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地面分库,可以利用不住人的房屋9或窑洞);也可以采用粘土、土坯等另行建筑。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火药库的安全距离、防火设施、管理制度和永久性地面火药库相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的火药可以存放在棚子、帐逢、峒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药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或日晒,箱下要垫有厚度在20厘米以上的垫木;
二、临时保管火药的数量: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一万发;雷管必须放置在专用的箱子内,箱子要加锁,并且要放置在距离炸药2米以上的地点;
三、保管火药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大路、铁路等的距离,必须依照火药安全距离的规定计算;
四、保管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剌线网,并要有警卫人员昼夜看守。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开凿井筒或平峒时,可以在距井筒或平峒口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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