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靠性信息的变更
(1)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2)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条所指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
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
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四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行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培训及特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成立可靠性培训考核委员会,组织出版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全国性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凡参加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举办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举办的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和中电联教育培训部门联合颁发全国统一的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每年举办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班,不定期组织对电力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
企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电力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七条 对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中电联给予表彰与适当奖励。
对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对于任何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对于因未严格执行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要求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由中电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在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人员。对工作不移职者,应予撤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